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曾都检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381195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随州市广水市,住广水市**街道**村**号。1983年12月31日,因犯强奸罪被广水市应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4年9月15日,因盗窃手机被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程某某在随州市城区多次实施盗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8月3日14时许,程某某戴黑色墨镜、身穿白色格子衬衣、黑色裤子,手持水杯行至**广场A区“**”店内,汤某某正在办公桌后面的躺椅上休息,程某某趁其不备,将汤某某放在办公桌上的钱包盗走,钱包内有现金1200元。
2、2019年8月5日20时许,程某某身穿白色衬衣、黑色裤子、手拿水杯行至**广场**诊所,见范某某正背对着诊所办公桌给人看病,进入诊所将范某某放在办公桌上的一部苹果牌8P手机盗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2500元。
3、2019年8月19日18时许,程某某带黑色墨镜、身穿白色格子衬衣、黑色裤子、黑色鞋子行至交通大道**餐馆内,趁徐某甲不备,将其放在收银台旁的一部粉色vivo牌手机盗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850元。
4、2019年9月30日13时50分许,程某某戴黑色墨镜、黑色帽子,身穿白色格子衬衣、黑色裤子、黑色鞋子行至**广场“**电动车”店内,徐某乙在旁边房间睡觉,程某某趁机将徐某乙放在桌子抽屉内充电的一部苹果牌5S手机盗走。
5、2019年10月5日12时27分许,程某某戴黑色帽子、身穿深色上衣、黑色裤子、黑色鞋子,打深色雨伞行至**加油站对面的“**家政”店外时,见店内无人,进入店内将刘某某放在前台抽屉中的3400元现金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被告人程某某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研判报告,视频截图,湖北省VIVO体验店零售专用票复印件,淘宝交易订单详情,应山县人民法院(83)应法刑一字第423号刑事判决书复印件,湖北省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涉案照片等书证;2.证人卢某某、程某乙、张某某、姚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范某某、汤某某、徐某乙、刘某某、徐某甲的陈述;4.曾都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5.视频光盘一张;6.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华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羁押于随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