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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芙检公诉刑诉〔2019〕414号

被告人程某某(曾用名程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011981********,四川省巴中市人,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及住址为: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3月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6月12日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_____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份以来,被告人程某某在本市芙蓉区、雨花区等地多次盗窃电动车。现已查明盗窃三次,盗窃电动车共价值8716元人民币。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11月29日16时许,在芙蓉区**广场西南角的电动车停放坪里,被告人程某某盗窃被害人王某某的一辆红色“乖乖兔”牌TDR78Z型电动车(鉴定价值2944元)。程某某将该车骑至芙蓉区**路附近销赃,所得赃款已被挥霍。

2、2019年1月17日14时许,在雨花区长沙**道**号线1A出口,被告人程某某盗窃被害人伍某某的一辆红色“新日”牌TDR362Z型电动车(鉴定价值2460元)。程某某将该车骑到马王堆路的无名卖电瓶的店子,将车内的5只电瓶销赃,然后将电动车的车架丢弃。所得赃款已被挥霍。

3、2019年2月25日0时许,在芙蓉区**路“蔚蓝天空”大厦楼下,被告人程某某盗窃失主被害人姚某某的一辆黑色“立马”牌ZME4552型电动车(鉴定价值3312元)。程某某将该车骑至长沙县**科技公司”附近销赃,所得赃款已被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被告人程某某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材料,作案工具照片,指认现场照片,搜查笔录,扣押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等物证、书证;2、价格认定结论书;3、视听资料;4、被害人王某某、伍某某、姚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珺

2019年6月17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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