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白检一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430198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白河县,住白河县**镇**村**组**楼**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8日被白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程某某于2008年4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白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2000元。
本案由白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3日晚23时许,家住白河县**镇**村**组程某某,在路过该安置点一单元一楼住户向某某厨房时,看见向某某厨房操作台上放置着猪大肠一副,遂将未上锁的厨房窗户推开,将猪大肠盗走拿回家。返回家中后不久,被告人程某某又通过阳台翻窗进入三单元二楼201室其邻居周某甲室内,正欲行盗窃时被周某甲夫妇发现,程某某迅速逃跑从周某甲住宅二楼阳台跳下,致其双腿多处不同程度骨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作案时所穿拖鞋一双,接处警登记表,诊断证明,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现场勘验笔录,平面示意图,照片及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扣押笔录及照片,证人周某乙、陈某甲、陈某乙、戴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周某甲、柯某某、向某某的陈述,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程某某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现将程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鄢雪建
检察官助理:纪睿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家中(白河县**镇**村**组**楼**室)
2.案卷1册,光盘5张
3.起诉书8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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