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织检刑诉〔2021〕11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52000********,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住织金县**镇**村**组。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8日被织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本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于次日被该局变更为取保侯审。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织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织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盗窃案,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程某某伙同李某某(在逃)在织金县**室多次盗窃,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1月10日至2020年2月8日期间,被告人程某某伙同李某某(在逃)在织金县**室盗窃了织金县**院的空调室内外连接配件等物,后程某某又独自一人在同一地点二次盗窃了织金县**院空调室内外连接配件等物。共计盗窃得织金县**院美的牌分体挂壁室空调室内机1台、分体挂壁式空调室内外连接配件三组、五组格力牌分体挂壁式空调室内外连接配件、二套美的牌分体落地式空调室内外连接管、三套格力牌分体落地式空调室内外连接管,经织金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以上物品在基准日的价格为558元。
2、2020年10月13日凌晨,程某某在织金县**大楼**室盗窃电缆线24.93米,后程某某将盗窃得来的电缆线搬到织金县双堰街道健康路一破旧废弃房屋内破拆铜芯线时被人发现后并报警。经织金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该电缆线价值430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电缆线,约30米、被盗空调线缆留下的空调(以照片形式呈现);2.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织金县**院被盗损坏物资清单;3.证人杨某某、李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织金县价格认证中心织认证[2020]118号、19号价格认定结论书;6.现场辨认笔录、测量笔录、指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织金县**院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盗电缆线已被追回,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许猛
检察官助理 李雯娟
2021年1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程某某现在羁押在贵州省金沙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碟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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