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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开州检一部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4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重庆市开州区人,住重庆市开州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7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6日22时许,被告人程某某至重庆市开州区**镇**岔路口**楼房屋内,将被害人代某某的一枚“铂PT900钻石戒指”首饰、一枚“足金戒指”首饰、一对“铂PT950耳环”首饰、一块“浪琴牌”瑰丽系列L43212127型自动机械女款手表、五节“浪琴牌”机械男士手表链盗走。经重庆市开州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钻石戒指价值人民币4500元,被盗足金戒指价值人民币1068元,被盗耳环价值人民币1382元,被盗手表价值人民币7650元。

2020年2月7日,被告人程某某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民警抓获,并如实供述以上犯罪事实。

2020年4月5日,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民警将涉案财物发还给邱某某(系被害人代某某的妻子)。

2020年4月5日,被告人程某某取得被害人代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

2.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3.证人周某某、吴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代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价格认定结论书;

7.现场辨认、指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46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程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小平

检察官助理:蒋泽伟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联系电话1508441****、181840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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