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20〕Z1397号
被告人程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4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重庆市南川区,住重庆市渝北区**路**巷**号**幢**单元**(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南川区**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其怀孕暂未执行)。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4日15时许,被告人程某某来到重庆市渝北区金港国际3楼“爱依服”服装店,趁试衣间无人之机,将蒋某某挂在试衣间的单肩包内的蓝色钱包盗走。经查,包内有人民币现金2022元、建设银行卡等物。16时许,程某某持涉案建行卡在位于重庆市渝北区南区路口的“萨马驰”、“福禄桐”鞋店内进行盗刷消费,共计人民币520元。
2020年7月22日18时许,被告人程某某来到重庆市渝北区双凤路伊慕诗服装店,趁无人之机,将吴某某挂在试衣间内包内的建设银行卡、公交卡盗走。同日19时至20时,程某某持该建行卡(卡主系吴某某的丈夫成某某)前往渝北区金港国际的意尔康鞋店和渝北区胜利路的意尔康、萨玛驰、福禄桐鞋店等地进行盗刷消费,共计人民币2446元。
2020年8月2日19时许,被告人程某某来到重庆市渝北区渝航路兰婷丽内衣店,将该店员工任某某放在试衣间内的女式包内的农业银行卡盗走,随后持该银行卡前往渝北区金港国际购物中心的植物医生化妆品店、茜施尔内衣店等地先后盗刷消费,共计人民币179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银行卡交易明细及转账凭证、银行卡刷卡小票、前科材料等书证;
2.被害人蒋某某、成某某、任某某的陈述;
3.证人辛某某、汤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指认现场笔录、辨认笔录;
6.案发现场附近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程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与未执行的前罪刑罚拘役六个月,罚金2000元,合并判处程某某拘役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程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少丽
2020年9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程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住所:重庆市渝北区**路**巷**号**幢**单元**,联系电话:1322024****;
2.本案卷宗二册、光盘八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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