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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盗窃案)_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二检刑检刑诉〔2019〕161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7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11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派出所管内,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1月25日被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2月2日被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末,在位于长春市二道区乾安路金色八里城聚宝市场内,被告人程某某乘被害人张某某不备,将被害人张某某出售的6罐300ml听装崂山啤酒盗走。

2018年12月15日16时许,被害人王某某将自己的灰紫色电瓶车停放在位于长春市二道区乾安路金色八里城聚宝市场门口,被告人程某趁王某某离开之机,将王某某电瓶车电瓶盗走,并将所盗电瓶卖掉,得赃款人民币50元。

2019年1月,在位于长春市二道区金色八里城回迁区G10栋108室金红宇超市,被告人程某乘人不备,将店内3支佳洁贝牙刷、一瓶750ml的胡乐尔美乐红葡萄酒盗走。

2019年1月19日19时30分,在位于长春市二道区恒大都市广场正门美美生鲜超市门口,被告人程某乘人不备,将两盒冻青虾盗走。

以上所盗物品经长春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合计价值人民币36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2.​ 被害人王某某、程某某、黄某某、张某某述;

3.​ 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民合法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园

2019年513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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