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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盗窃案)_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闵检一部刑诉〔2019〕3440号

被告人程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2221974********,汉族,文盲,农民,户籍地湖北省阳新县**镇**村**组。2016年4月5日因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取保候审。后在取保候审期间脱保。2019年8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刑事拘留,当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19年9月16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5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程某某伙同李某某(已判决)至本市闵行区**镇**路**路附近,程某某以嫖娼为由将被害人曹某某带至一民宅二楼房间内,在外等候的李某某趁机进入房内窃走曹某某放在床尾裤子口袋内的人民币1000元、美金300元及2张国库券,后被告人程某某、李某某在逃离现场时,被守候伏击的民警人赃俱获。程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脱保并被网上追逃。

2019年8月24日,被告人程某某再次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案发后,涉案的赃物已由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曹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程某某向其提供嫖娼服务时其钱财被窃的事实。

2、同案已决犯李某某的供述证实,其伙同被告人程某某以嫖娼为由从被害人处窃取财物的事实。

3、证人计某某、杨某某、陈某某、谈某某、傅某某、范某某的证言及部分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程某某带被害人曹某某进入房内、李某某被抓获的经过以及涉案财物明细;证人吴某某的证言证实,程某某系招揽嫖娼女子以及李某某伙同程某某共同出现在案发现场的事实。

4、从李某某手机上调取的通讯录、微信聊天记录、相册照片数张证实,被告人程某某与李某某互相认识的事实。

5、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工作情况》证实,从李某某处扣押的被盗财物并已发还被害人;中国银行出具的外汇牌价证实,案发当日的美元汇率。

6、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概况。

7、**派出所出具的《案发简要经过》、**市公安局**区分局**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程某某到案的情况。

8、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李某某的判决情况。

9、**省**县公安局**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程某某的身份信息。

10、被告人程某某的有罪供述。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9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属共同犯罪。被告人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可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五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浦娟娟

2019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奉贤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听取律师意见书》各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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