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三部刑诉〔2020〕426号
被告人程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34196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婺源县**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7月21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日19时许,被告人程某某在本市东城区香河园1号万国城南区2号楼自行车库内,盗窃被害人潘某某邦德富士达牌自行车一辆,经北京市东城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评估,被盗自行车价值人民币2240元。
2020年6月6日被告人程某某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东直门派出所民警抓获。赃物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自行车照片;2.书证:价格认定结论书、扣押笔录、发还清单等;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潘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视听资料:盗窃现场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佟捷
检察官助理:张冉
2020年8月18日
附注:
1.被告人程某某现羁押于东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5.换押证。
6.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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