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刑诉〔2019〕317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523197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广德市**镇**村**塘**号,现住广德市**技术开发区**小区**-**-**室。曾因犯抢劫罪于1999年10月被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又因扰乱单位秩序于2015年8月被广德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广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8日被广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19年10月16日退回广德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广德市公安局于2019年11月15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并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18年12月16日夜,被告人程某某窜至广德市桃州镇横山南路5栋3单元楼下,将被害人张某某的电动车电瓶盗走。经鉴定电瓶价值人民币435元。
2.2019年6月13日凌晨,被告人程某某窜至广德市桃州镇团结东路23栋1单元楼下,将被害人魏某某的电动车电瓶和一个充电器盗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07.5元。
3. 2019年6月13日凌晨,被告人人程某某窜至广德市桃州镇团结东路23栋2单元楼下,将被害人冯某某的电动车电瓶盗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02.5元
4. 2019年6月13日,被告人程某某窜至广德市桃州镇横山南路3栋4单元楼下,将被害人熊某某的电动车电瓶盗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35元。
案发后,被害人家属代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工具起子、套筒、剪刀等物证;
2接处警情况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判决书等书证;
3被害人魏某某、冯某某、熊某某、张某某等陈述;
4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搜查、扣押、辨认等笔录;
6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系坦白;案发后被告人家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程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童铁
2019年12月19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在广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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