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公诉刑诉〔2017〕206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安徽省肥东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镇**村**组,现住合肥市瑶海区**栋**单元**室。曾因盗窃罪于2006年9月1日被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4月1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28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19日中午14时许,被告人程某某来到肥东县**停车场,发现被害人徐某某停放在此的电动三轮车未上锁,随即程某某将徐某某的电动三轮车推离盗走。2017年4月17日,经肥东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徐某某被盗的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49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前科情况、刑事判决书、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2.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价格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郁伟
2017年7月4日
附:
被告人程某某现羁押于肥东县看守所;
2.随起诉书正本移送卷宗和证据材料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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