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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下检一部刑诉〔2021〕45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4241987********,汉族,中专文化,系**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临邑县**镇**村**号,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3日被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三千二百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24日被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于2014年12月15日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1月4日经本院批准,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至9月间期间,被告人程某某多次来到失主王某某位于济南市历下区**小区**号楼**单元**室的家中,趁失主王某某家中无人之际,多次入室盗窃财物,共计作案四起,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7月份一天晚上,程某某使用银行卡片打开失主王某某家门,入室盗窃衣物一宗,并盗得失主王某某家门钥匙一把。

2、2020年7月底8月初一天晚上,程某某进入失主王某某家中,盗窃衣物一宗。

3、2020年9月中旬一天晚上,程某某进入失主王某某家中,未盗窃财物。

4、2020年9月28日18时许,程某某进入失主王某某家中,未盗窃财物,下楼离开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以上,被告人程某某共计作案四起,盗窃衣物共计15件、面膜一盒、钥匙一把,上述物品已被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侯任远

检察官助理:刘成

2021年1月27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程某某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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