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迎检刑检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1121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山西省吕梁市文水县**镇**村**号,现住**。2020年3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程某某伙同王某某(另案处理),在本市迎泽区双塔西街西里街南二巷口,窃取被害人马某某停放于此地的宝雕牌摩托车一辆,经鉴定,赃物价值人民币3539元。破案后,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丽芳
2020年7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程某某现被监视居住,联系方式:1553434****。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