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定检一部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022001********,土家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住永定区**路**号。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5月5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5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2月2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程某某来到张家界市永定区泊富广场的地面停车场,从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轿车的未关闭车窗进入车内,盗走一部黑色OPPOReno手机。经永定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OPPOReno手机市场价格为人民币1469元。
2、2020年4月14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程某某来到张家界市永定区喜来登酒店地下停车场,从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本田思域轿车的未锁车门进入车内,盗走一部金色苹果6S手机和现金200元。经永定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苹果6S手机市场价格为人民币440元。
3、2020年4月2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程某某来到张家界市永定区喜来登酒店地下停车场,从被害人童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大众轿车的未关闭车窗进入车内,盗走现金10000元。
4、2020年6月1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程某某来到张家界市永定区喜来登酒店地下停车场,从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轿车的未关闭车窗进入车内,盗走一枚黄金戒指。经永定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黄金戒指市场价格为人民币1130元。被盗黄金戒指已发还被害人王某某。
被告人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接受证据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2、证人金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张某某、童某某、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指认现场笔录及指认照片、辨认笔录、检查笔录;
6、视频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程某某有被动部分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志强
2020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羁押于张家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4、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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