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新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8日至2020年4月12日,被告人程某某在新蔡县**街道办事处**建筑工地干活期间,趁人不备,先后六次将该工地内的六盘电缆线盗走。被盗电缆线价格1000余元人民币。赃物已追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谅解书、到案证明及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傅某某、郑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杨某某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
5.现场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程某某已将涉案赃物退赔被害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程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蔡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华东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息县**乡**村**队。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五十三页。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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