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程某某盗窃案)_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1196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息县,住河南省息县******队。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2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8日至2020年4月12日,被告人程某某在新蔡县**街道办事处**建筑工地干活期间,趁人不备,先后六次将该工地内的六盘电缆线盗走。被盗电缆线价格1000余元人民币。赃物已追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谅解书、到案证明及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傅某某、郑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杨某某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

5.现场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程某某已将涉案赃物退赔被害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程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蔡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华东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息县**乡**村**队。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五十三页。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