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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盗窃案)_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临检一部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程某某,女,曾用名程某乙,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4198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镇**村**组**号。因盗窃,于2010年4月2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处行政拘留五日;同年9月28日因盗窃被杭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6月25日被临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28日被桐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8月10日被桐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同年11月1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7月2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法律帮助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2日午后,被告人程某某采用推门的手段,进入杭州市临安区**镇**村**组**号被害人张某某家中盗窃作案,窃得现金人民币1400元。

案发后,赃款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本案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系累犯、坦白,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彭云强

                         

                       2020年7月29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羁押于临安区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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