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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一部刑诉〔2021〕57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9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14251998********汉族小学文化,江阴**车顶系统有限公司工作,住江阴市**街道**村**幢**室车库(户籍地河南省虞城县**乡**村**号)。被告人程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程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9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1年1月5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程某某于2020年12月27日凌晨1时许,采用顺手牵羊的手段,在江阴市**开发区**路**号江阴**车顶系统有限公司车间供内部员工使用的男厕所内,从墙上插座旁纸巾盒内窃得被害人严某某放在该处充电的苹果XS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2100元。案发后,赃物已追缴并发还被害人严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查获的手机等物证;

2.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出具的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等书证;

3.被害人严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

5.江阴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7.江阴市公安局调取的现场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屈红宇

2021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阴市**街道**村**幢**车库。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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