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程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沛检四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 1990年10月1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320322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沛县**镇**村。被告人程某某曾因盗窃,于2018年3月30日被上海市铁路公安局徐州公安处行政拘留十日,被告人程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日被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9日21时许,被告人程某某与宋某某(另案处理)至沛县中心广场鹏泰超市东门附近,盗窃郝某甲停放在该处的电动自行车筐内的苹果牌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扣押物品等物证;

2.​ 证人郝某乙等证言;

3.​ 被害人郝某甲陈述;

4.​ 被告人程某某供述;

5.​ 沛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大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立群

2020年6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程某某现押于沛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