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沛检四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 1990年10月1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320322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沛县**镇**村。被告人程某某曾因盗窃,于2018年3月30日被上海市铁路公安局徐州公安处行政拘留十日,被告人程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日被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9日21时许,被告人程某某与宋某某(另案处理)至沛县中心广场鹏泰超市东门附近,盗窃郝某甲停放在该处的电动自行车筐内的苹果牌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3000元 。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扣押物品等物证;
2. 证人郝某乙等证言;
3. 被害人郝某甲陈述;
4. 被告人程某某供述;
5. 沛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大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立群
2020年6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程某某现押于沛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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