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程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于河北省邢台市,住三河市燕郊开发区**村**公寓。身份证号码:130531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9年11月5日因盗窃被三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11月1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三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三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2日17时左右,被告人程某某趁无人之机进入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烙铁餐厅三楼,将被害人黄某某的佳能6D单反相机和佳能70-200mm大三元单反镜头盗走。经三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佳能6D单反相机价值3250元,被盗佳能70-200mm大三元单反镜头价值3750元。被盗物品价值共计7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相关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合法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凤芝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羁押于三河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一卷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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