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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盗窃案)_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城检公诉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40119**********,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某某乡某某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6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溧河分局刑事拘留,于11月25日被该分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1月16日被该分局刑事拘留,于1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溧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月4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被告人程某某在南阳市宛城区溧河乡某某厂办公室内,趁人不备,盗走赵某甲卡包内两张信用卡;后程某某通过他人POS机刷卡5199元,通过自动取款机取现500元,非法所得据为己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赵某乙、吴某某的陈述;3、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对程某某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雷大朋2020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二册及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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