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程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621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涡阳县**镇**村**号。因盗窃,于2019年5月19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8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18日早上,被告人程某某在乐清市城东街道梅溪路引力网吧内上网时,趁被害人沈某某睡觉之际,将其放在电脑桌上的一部手机盗窃走。
2.2019年6月8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程某某伙同他人将被害人魏某某停放于乐清市**街道**村**路**号门前的车牌照为浙CE9****的摩托车盗窃走。经乐清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493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车辆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前科情况核实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抓获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魏某某、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辨认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程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陈王乐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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