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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0〕3659号

被告人程某某,女,197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222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阳新县********号。因赌博,于2016年7月17日被瑞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同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5日6时许,被告人程某某来到温州市龙湾区天河街道新河菜场**号摊位处,盗窃摊主纪某某放在钱桶内的现金人民币150元。随后被纪某某发现,并被追回50元。

2019年8月23日6时许,被告人程某某来到瑞安市塘下镇韩田菜场吴某某经营豆制品的摊位处,盗窃吴某某放在钱桶内的现金时被当场发现,随后逃离现场。

2019年8月31日15时许,被告人程某某来到瑞安市塘下镇建设路**号**服装店内,盗窃赵某某的一条裤子。

2019年9月30日11时许,被告人程某某来到瑞安市飞云街道马道菜场边服装店内,盗窃黄某某放在店内收银台上的一部OPPO牌R9m手机。经认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293元。

2019年10月5日9时许,被告人程某某来到平阳县昆阳镇联东路**号干货店内,盗窃张某某在墙上包内的现金人民币40余元。

2019年10月30日,被告人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被盗OPPO牌R9m手机已被追回,并退还被害人黄某某;被告人程某某已分别退赔被害人赵某某、张某某人民币600元、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归案经过、电话查询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及发还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侦查档案、收条、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柯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纪某某、吴某某、赵某某、黄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地点辨认笔录、人物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真实客观,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磊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6779****、1515771****)。

2.移送认罪认罚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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