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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860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822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桦南县**乡**村**。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12月2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程某某曾是位于宝安区西乡麻布科技园的****有限公司的保安员。2007年2月27日晚,被告人程某某与犯罪嫌疑人刘某某(身份不详,另案处理)在****有限公司盗窃约1.2吨废铜线(价值人民币51480元)后逃匿。2019年12月26日,民警在西安市长安区抓获程某某。2020年1月7日,程某某赔偿被害人50000元人民币并获得书面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七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昕颖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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