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831987********,汉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随州市广水市**镇**村**号, 孝感优美汇商贸公司销售员,暂住孝感市孝南区**路**房。因盗窃,于2019年11月28日被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12月10日被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执行。
本案由孝感市公安孝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8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程某某在从事白酒推销配送工作期间认识孝感市孝南区**南路**餐馆经营者黄某某,在帮助黄某某解决手机支付等问题过程中偷记了其手机开机密码与支付密码。2019年11月25日16时43分,被告人程某某至黄某某经营的**餐馆内,偷拿黄某某手机,采取微信扫码的方式,分两次将黄某某手机微信内现金6000元盗走。
2019年11月28日9时43分,被告人程某某再次至黄某某经营的**餐馆内,采取相同方式,分三次将黄某某手机微信内现金6000元盗走。当晚,黄某某察觉手机微信账目问题后至公安机关报警。
案发后,被告人程某某及其亲属分别于2019年11月28日、12月24日退出全部赃款12000元,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黄某某,被害人于2019年12月24日出具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出具《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农业银行交易流水复印件、微信转账图片;被害人书写领条、谅解书;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被告人身份信息等书证;2.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具有盗窃财物数额12000元;积极退出全部赃款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宋薏
2020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羁押于孝感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共六十五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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