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新检刑诉〔2020〕551号
被告人程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于武汉市新洲区,居民身份证号:420124198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武汉市新洲区**街**村**2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6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21日告知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1日17时许,被告人程某
某到武汉市新洲区**街**广场,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此的一台雅迪牌电动车盗走,车座椅下有350元硬币。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2557元,本案案值合计290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被盗电动车发票、销售登记表、证书等、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扣押物照片,发还清单、谅解书、被告人及见证人身份信息等书证; 2、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3、物价鉴定意见书;4、被害人李霞的陈述;5.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案发现场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卢 建 翔 检察官助理:谢文慧 2020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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