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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二部刑诉〔2021〕11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061976********,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号,现租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路**小区**栋**门**号因犯诈骗罪,于2010年1月25日被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5日被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2月13日被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5月25日被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因非法携带管制器具,于2018年3月7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 年11月7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审查查明:

被告人程某某于2020年10月25日4时许,在本市武昌区****内,趁上网者陈某某熟睡之机,盗得其放于裤子右边口袋内iphone 7 Plus手机(价值人民币1600元)一部。

被告人程某某于2020年11月6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出具的破案经过和抓获经过;2、被告人程某某的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武汉市武昌区发展和改革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6、视听资料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单处或并处罚金。鉴于被告人程某某有累犯、自愿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超

检察官助理:王胄鑫

2021年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程某某被监视居住于上述住址,联系电话:159027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鉴定人名单1份;

6、被害人的基本信息(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详见卷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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