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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城检一部刑诉〔2020〕132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81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黄石市,住湖北省黄石市大冶市**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0月26日被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9年5月18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19年6月1日被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0日被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执行。

本案由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日22时许,被告人程某某伙同洪某某(另案处理)在本市鄂城区碧石渡镇李边村森林湖宾馆门前,采取剪线点火的手段盗窃被害人万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白色雨钻踏板摩托车后,准备驾车离开时,被公安机关抓获。经认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766元。

2020年1月25日凌晨,被告人程某某在本市城南故事小区门口,采取破窗入车的手段,进入被害人何某某的鄂G****0白色雪佛兰车内,盗走车内4包黄鹤楼峡谷情香烟。随后,程某某行至本市尚景名居小区门口,采取上述手段,盗窃被害人某某某的鄂A****T白色哈弗H6车内黄鹤楼软珍香烟1条、20年陈酿白云边白酒2瓶。随后,程某某行至本市荣府小区西门口,采取上述手段,盗窃被害人陈某某的鄂A****1白色哈佛H6车内人民币1900元。经认定,涉案被盗4包黄鹤楼峡谷情香烟价值人民币160元;黄鹤楼软珍香烟1条价值人民币650元;20年陈酿白云边白酒2瓶价值人民币77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抓获经过、搜查笔录、释放证明书、领条、指认现场照片、鄂州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洪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万某某、何某某、某某某、陈某某的陈述;4.盗窃现场监控录像光盘等视听资料;5.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洁琼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程某某现羁押于鄂州市第一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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