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下检刑诉〔2020〕149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2042000********,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社区**小区**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6日被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执行。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6月期间,被告人程某某伙同何某某(另案处理)在黄石市下陆区窃取他人摩托车4台。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6月一天的晚上,被告人程某某伙同何某某在下陆区**街道**小区,采取搭线点火手段,窃取一台白色杂牌踏板摩托车,该车被程某某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出售。
2.2020年6月19日晚,被告人程某某伙同何某某在下陆区**小区,采取搭线点火手段窃取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该小区10栋旁的一辆黑色豪达牌踏板摩托车。经认定,被盗摩托车在2020年6月19日价值为人民币4750元。
3.2020年6月26日晚,被告人程某某伙同何某某在下陆区**队**楼,采取搭线点火手段窃取被害人徐某某停放在电梯楼旁的车库内的一辆银色豪爵牌踏板摩托车。经认定,被盗摩托车在2020年6月26日价值为人民币6450元。
4.2020年6月27日晚,被告人程某某伙同何某某在下陆区**小区,采取搭线点火手段窃取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该小区6栋1单元门口的一辆银色豪爵牌踏板摩托车。经认定,被盗摩托车在2020年6月27日价值为人民币3731元。
2020年8月5日,被告人程某某在黄石市下陆区**社区**小区**号家中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2.证人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徐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533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亮
2020年12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程某某现羁押于黄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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