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二部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程某某,女,1970 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02197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与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现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街道**弄**号**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19日至3月19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10日至2月24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底的一天凌晨5时许,被告人程某某到被害人黄某某经营的位于莆田市荔城区**街道**巷的“**”咖啡店门口,偷走店门口的一盆薄荷花。经鉴定,该盆薄荷花认定价格为人民币(以下币种同)85元。
2.2019年11月5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程某某再次来到“**”咖啡店门口,偷走一盆松柏和二盆月季花。经鉴定,一盆松柏和两盆月季花认定价格为148元。
3.2019年11月初的一天凌晨5时许,被告人程某某到被害人徐某某经营的位于莆田市荔城区**街道**号的“**”鲜花店门口,偷走店门口的一盆发财树。经鉴定,一盆发财树认定价格为75元。
4.2019年11月中旬一天凌晨5时许,被告人程某某到莆田市荔城区**街道**巷**号,偷走被害人许某某放在门口的一盆无名花。经鉴定,一盆无名花认定价格为60元。
5.2019年11月20日左右的一天凌晨5时许,被告人程某某到被害人陈某某经营的位于莆田市荔城区**街道**巷**号内的花圃,偷走二束兰花和二盆多肉。经鉴定,二束兰花和二盆多肉认定价格为人民币214元。
被告人程某某接到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民警电话后,于2019年11月28日到莆田市公安局镇海派出所配合调查。
被告人程某某现已取得被害人许某某、黄某某、陈某某、徐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谅解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徐某某、许某某、陈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莆田市荔城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关于盆栽植物等物品的价格认定结论书》;5.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582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志玲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二册。
3.光盘一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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