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01196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镇**村**组,无业。2013年12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新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4年1月16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经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2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29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程某某在新城区胡家庙南张村8号附近,用十字口螺丝刀将被害人焦某某停放在胡家庙南张村城东小旅馆门口的黑色雅迪电动车前盖撬开,后将电动车盗走。当天16时许,被告人程某某经孙某某介绍,在本市未央区丰产路巨坤花卉市场门口将黑色雅迪电动车以1300元卖给了闫某某。经鉴定:被盗的雅迪牌电动车价格为3200元。被盗黑色雅迪电动车已追回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抓获经过;
2指认现场记录、辨认笔录;
3.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
4.价格鉴定结论书;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红
2020年1月9日
附:1.被告人程某某现羁押于新城区看守所(换押证一份);
2.本案卷宗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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