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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盗窃案)_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灞检捕诉刑诉〔2019〕460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7199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镇**村**组**号,居住地西安市灞桥区**村。2013年6月20日因盗窃罪被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4年12月4日因盗窃罪被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2017年5月25日因盗窃罪被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9年5月24日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当日被公安浐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4日经灞桥区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当日被浐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浐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程某某无驾驶执照,酒后窜至本市灞桥区灞桥三队,将周某某在此停放的陕A****5白色一汽森雅S810汽车盗窃,经价格认定,该车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一万元整。后被告人沿世博大道开至东三环辅道灞柳西路浐灞大道A14区南门处,与路边停放的陕A****6白色本田轿车和陕A****9棕色宝马轿车发生碰撞,造成重大事故,被告人程某某弃车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张某甲、张某乙、王某某、禹某某、魏某某、张某丙、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受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盗窃他人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兵

2019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羁押于灞桥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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