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碑检一部刑诉〔2020〕149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4251999********,汉族,初中文化,系**饭店员工,现住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路**号(户籍所在陕西省咸阳市礼泉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1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8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盗窃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8日凌晨1时30分许,被告人程某某在本市碑林区南大街papayax酒吧喝酒时,趁被害人丁某某在沙发上熟睡之机,将丁某某放于裤子口袋内的一部oppo手机(经评估价值3820元)盗走,后逃离现场。2020年7月10日,公安机关在其**小区住所处将被告人程某某抓获并现场查获被盗手机,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报案材料、抓获经过;
3.辨认笔录;
4.指认笔录及视频监控截图;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被害人陈述;
7.被告人供述;
8.证人证言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盗窃他人贴身携带财物,系扒窃且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琪荣
检察员:郝 鹏
2020年10月13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四册;
3.《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