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密检一部刑诉〔2020〕422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6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727196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高密市****区**村**号。2014年4月9日被山东省胶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20年6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高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6月,被告人程某某先后四次窜至高密市****区***村、**村、***村、**镇***村盗窃王某某等人的圆葱、土豆。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24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侦查实验。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密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卫东
检察官助理:刘秋瑶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