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2248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323198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3日19时55分许,被告人程某某在深圳市宝安区宝民一路**餐厅门口,将被害人赖某某停放于此的电动车的电瓶(无法出具价格认定结论)撬走。
2019年4月18日12时50分许,被告人程某某与刘某某全(另案处理)在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流塘**花园入口处,见粤建安建设工程公司在此处堆放槽钢,两人将两条槽钢搬上电动车后驾车离开现场。2019年4月20日14时50分许,被告人程某某与“老陶”(另案处理)在上述地点以同样方式盗窃两条槽钢。2019年4月21日12时许,被告人程某某与刘某某全、“老陶”在上述地点以同样方式盗窃四条槽钢。2019年4月21日13时许,被告人程某某与刘某某全在上述地点以同样方式盗窃两条槽钢。经鉴定,被告人程某某所盗窃的十条槽钢共价值人民币4220元。
2019年7月16日4时44分许,被告人程某某在宝安区石岩街道**物流门口,盗窃被害人谭某某一辆红色电动三轮车(无法出具价格认定结论)。
2019年12月20日1时26分许,被告人程某某在深圳市宝安区建安一路**幼儿园附近,发现被害人赵某某停放于此的一辆蓝色电动车(无法出具价格认定结论)未上锁,遂将电动车车头的电线扯断后重新接上,后驾驶该电动车离开。
2019年12月26日5时许,被告人程某某在深圳市宝安区上川路**号一楼门口,见被害人肖某某停放于此的一辆电动三轮车(无法出具价格认定结论)未上锁,遂采取上述方式盗走该电动车。2020年4月21日18时许,被告人程某某在深圳市宝安区裕安二路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证言;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一年一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龚冰
检察官助理:林溢洪
2020年7月23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涉案物品未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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