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高新检刑一刑诉〔2020〕351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21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安徽省桐城市**镇**村**号,住合肥市瑶海区**路**自建房。2008年因犯抢劫罪被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7年6月因犯拒不支付报酬罪被河北省张家口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程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9日被合肥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
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李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426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乡**村**号,住合肥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山庄**栋**楼。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9月13日被合肥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至2019年9月期间,被告人程某某先后在合肥市蜀山区、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地使用螺丝刀等工具撬砸停靠在路边的汽车后挡风玻璃盗窃车内财物,并将部分财物出售给被告人李某某。具体事实如下:
1、2017年4月28日凌晨,被告人程某某到合肥市蜀山区**路与**路交口附近,使用螺丝刀把被害人孙某某的皖******牌奔驰汽车后挡风玻璃撬碎,将车内9瓶茅台酒和1盒茶叶、1包散茶叶盗走。经合肥市蜀山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9瓶茅台酒共计价值人民币11970元。
2、2017年5月8日2时许,被告人程某某到合肥市蜀山区**附近,使用螺丝刀把被害人胡某某的皖******牌保时捷汽车后挡风玻璃撬碎,将车内1台联想笔记本电脑和1部苹果6手机盗走。经合肥市蜀山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联想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3200元,苹果6手机价值人民币1914元。
3、2019年8月12日晚,被告人程某某到合肥市蜀山区**路附近,使用工具把被害人余某某的皖******牌雷诺科雷昂汽车后挡风玻璃撬碎,将车内9瓶古井贡酒,6瓶洋河海之蓝酒盗走。次日,被告人程某某将所盗物品低价卖给被告人李某某。后侦查人员在李某某处查获上述6瓶洋河海之蓝酒,经合肥市发展改革委员会认定6瓶洋河海之蓝酒价值人民币1020元。
4、2019年8月13日晚,被告人程某某到合肥市蜀山区**路与**路交叉口**东门附近,使用工具把被害人胡某某的皖******牌奔驰GLK汽车后挡风玻璃撬碎,将车内5瓶五湖液酒、6瓶剑南春酒、 2瓶茅台酒,4瓶迎驾贡洞藏九年酒、1瓶茅台红酒盗走。次日,被告人程某某后将所盗物品低价卖给被告人李某某。后侦查员在李某某处查获其中5瓶五湖液酒,经合肥市发展改革委员会认定5瓶五湖液酒价值人民币1750元。
5、2019年8月14日晚,被告人程某某到合肥市蜀山区**北门**路附近,使用工具把被害人孔某某的皖******牌别克商务汽车后挡风玻璃撬碎,将车内2瓶五粮液酒盗走。次日,被告人程某某将所盗物品低价卖给被告人李某某。
6、2019年8月14日晚,被告人程某某到合肥市蜀山区**路**南门附近,使用工具把被害人江某某的皖******牌保时捷卡宴汽车后挡风玻璃撬碎,将车内4条贵烟盗走。次日,被告人程某某将所盗物品低价卖给被告人李某某。
7、2019年8月26日晚,被告人程某某到合肥市蜀山区**路与**路交口附近,使用工具把被害人徐某某的皖******奔驰GL500汽车后挡风玻璃撬碎,将车内5瓶国窖1573酒盗走。次日,被告人程某某将所盗物品低价卖给被告人李某某。
8、2019年9月2日晚,被告人程某某到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路附近,使用工具把被害人陈某某的皖******凯迪拉克汽车后挡风玻璃撬碎,将车内6瓶五粮液酒,12瓶剑南春酒,4瓶口子窖酒,8瓶古井5年酒盗走。后侦查人员在程某某租住处查获上述物品。
9、2019年9月3日凌晨,被告人程某某到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道与**路交口往北200米路西,使用工具把被害人龚某某的皖******牌奔驰GLK汽车后挡风玻璃撬碎,将车内的2斤碧螺春茶叶、1斤太平猴魁茶叶、1条软中华牌香烟、2条精品徽商香烟、1箱52度精品牛栏山酒盗走。当日,被告人程某某将精品徽商香烟和牛栏山二锅头酒低价卖给被告人李某某。后侦查人员在李某某处查获1箱牛栏山二锅头酒和1条精品徽商香烟,经合肥市发展改革委员会认定牛栏山二锅头酒价值人民币671元;经合肥市蜀山区烟草专卖局认定精品徽商香烟价值人民币500元。
10、2019年9月3日凌晨,被告人程某某驾驶红色电动三轮车到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路与**路交口**酒店大堂门口停车场附近,使用工具把被害人孙某某皖******牌奥迪Q7汽车后挡风玻璃撬碎,将车内6瓶五粮液酒盗走后逃离现场。
11、2019年9月7日凌晨,被告人程某某到合肥市蜀山区**东门南侧马路,使用工具把被害人许某某的皖******牌丰田阿尔法汽车后挡风玻璃撬碎,将车内12瓶茅台酒盗走。后被告人程某某将所盗物品以人民币21000元的价格低价卖给被告人李某某。侦查人员从程某某处查获现金人民币20551.5元,经调取银行取款冠字号比对确认其中10000元为李某某于2019年9月7日早上从中国工商银行自动取款机所取。
2019年9月9日,侦查人员在合肥市瑶海区**路自建房将被告人程某某抓获归案。
2019年9月13日,侦查人员在合肥市瑶海区**路**烟酒店将被告人李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香烟、手机等相关物证;2.归案经过、户籍信息等相关书证;3.证人丁某某、陶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胡某某、许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程某某、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7.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以非法占用为目的,采取秘密及破坏性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202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官:顾克
2020年6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程某某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全部卷宗材料肆册;
3.光盘贰张;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贰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6.《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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