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广检一部刑诉[2020]273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4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831942********,汉族,高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广水市,住湖北省广水市**镇**村,因涉嫌破坏军事通信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广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广水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广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破坏军事通信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5月11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程某某在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湖北局**行政大门前,将武警随州支队执勤中队值班室通往**作业区**号哨位的一根6芯军事通信线路,用石头砸断约125米,被执勤中队哨兵周某甲、周某乙当场抓获,造成执勤中队军事通信线路被破坏。
2020年10月08日18时许,被告人程某某从家中携钢锯,来到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湖北局**行政大门前的一条土路上,将土路旁的一条小水沟里面的武警随州支队执勤中队值班室通往**作业区**号哨位的一根6芯军事通信线路,用钢锯锯断约35米,并将光缆背回家中放在院子里,造成执勤中队军事通信线路被破坏。
2020年10月11日上午07时许,被告人程某某从家中携带钢锯,来到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湖北局**行政大门前的一条土路上,将土路旁的一条小水沟里面的武警随州支队执勤中队值班室通往**作业区**号哨位的一根6芯军事通信线路上面的一个熔接包两端的光缆锯断,将熔接包藏在家中院子的墙角处,造成执勤中队军事通信线路被破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被告人程某某户籍证明、抓获经过、 关于156上驻库武警中队军事保障通信线路被破坏的情况说明、调取证据清单、扣押清单及照片、谅解书等;2、证人吕某某、阚某某、胡某某、熊某某、周某甲、江某某、韩某某、周某乙、张某某、姚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监控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多次盗割军事通信线路,造成执勤武警中队军事通信中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危害军事通信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款:盗窃军事通信线路,不构成盗窃罪,但破坏军事通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军事通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漫丽
检察官助理:余大林
2020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羁押在广水市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1册计10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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