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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破坏电力设备案)_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检一部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程某某(绰号**,男,1981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342124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庄自然村,捕前住深圳市宝安区**街道**西部工业区**有限公司宿舍,本案事实,于2020年1月22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5年3、4月间,被告人程某某多次伙同他人采取绞变压器线、拆架子、掏铜芯等方式破坏正在使用中的变压器,将变压器芯盗走后销赃。

1.2005年3月2日晚,被告人程某某伙同刘某某、白某某、唐某某、赵某某(均已判刑)等人乘唐某某的三轮车,把抚宁县(现为抚宁区)**镇立交桥下铁路旁**镇**村地内的两台50KFA变压器从架子上卸下后盗走变压器芯。经鉴定被盗变压器共价值人民币6695元。

2.2005年3月26日晚,被告人程某某伙同刘某某、白某某等人乘白某某松花江面包车,把唐山市滦县**镇**村村南地内的一台50KVA变压器从架子上卸下后盗走变压器芯。经鉴定被盗变压器价值人民币3090元。

3.2005年3月26日晚,被告人程某某伙同刘某某、白某某等人乘白某某松花江面包车,把滦县响堂镇**村地内与**村、**村共用的一台50KVA变压器从架子上卸下后盗走变压器芯。经鉴定被盗变压器价值人民币3811元。

4.2005年3月27日晚,被告人程某某伙同刘某某、白某某等人乘白某某松花江面包车,把抚宁县**管理区**村村北地内的一台50KFA变压器从架子上卸下后盗走变压器芯。经鉴定被盗变压器价值人民币3090元。

5.2005年4月1日晚,被告人程某某伙同刘某某、白某某等人乘白某某松花江面包车,把抚宁县**镇**村村南地内的一台100KFA变压器从架子上卸下后盗走变压器芯。经鉴定被盗变压器价值人民币1616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抚宁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高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及同案犯刘某某、白某某、唐某某、赵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抚宁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

5勘验、辨认、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伙同他人故意破坏正在使用的电力设备,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电力设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邹素敏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抚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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