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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窝藏案)_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崇检一部刑诉〔2020〕1099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25198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泗县**镇**村**庄**号,居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镇**号**室,无业。2013年1月22日因赌博被浙江省象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2013年7月3日因殴打他人被浙江省象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八百元;2020年8月21日因涉嫌包庇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执行。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窝藏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24日晚,程某甲指使李某某、杨某某、曹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携带砍刀等作案工具,窜至本区**镇**路**弄**号住所附近,将被害人朱某某后砍成重伤后逃离崇明区。其中杨某某逃回江苏省宿迁市**镇老家,后因经济拮据,杨某某通过宋某某联系上被告人程某某要求提供经济支持,并告知银行卡号码。被告人程某某明知杨某某是犯罪的人仍提供钱财资助其逃匿。

被告人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经过、抓获经过证实,本案的发案经过、被告人的确定、到案及到案后的交代等情况。

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程某某作案时已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3.银行转账记录证实,被告人程某某转账给陈某某一万元人民币的情况。

4.证人宋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杨某某是通过塔沟武校校友群认识的。大约2018年上半年,其接到杨某某的电话,他在电话上称自己出事没钱了,让其帮忙联系他的老板程某甲,后其没联系到程某甲,但告诉杨某某能够联系到程某某。杨同意后,其就联系了程某某并把杨某某需要钱的情况告诉了他,程某某说给钱他做不了主的,要请示上面的人。几天后,程某某回电说他请示好了,可以打钱给杨某某,每个月打5000元,还说让杨某某把银行卡号发给他,于是其就转告了杨某某,杨给了其一个银行卡,其把卡号和姓名再转告给了程某某。

5、证人杨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认识程某某。2018年1月24日逃离崇明的时候其在车上分到18500元,后没钱用了打程某甲的电话,但联系不上。其就通过老乡宋某某联系程某甲,也联系不到。宋某某建议联系程某某,其同意。过了两天,宋某某向其要银行卡号,其就将小姨子陈某某的一张工行卡卡号告诉了他。最后其不知是程某甲还是程某某打钱的,每个月都会打5000元,如果身边没钱了就多要5000元,其共拿到70000元。其知道自己被通缉了,不能去银行取钱,所以会让朋友帮忙去银行取款。

6.被告人程某某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明知犯罪的人而提供资金帮助逃匿,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到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程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程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建学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程某某现羁押在崇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一十条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_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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