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一部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40121199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清徐县,住清徐县**村。因涉嫌盗掘古文化遗址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清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掘古文化遗址罪,经我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6月23日由清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2821199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确山县,住**镇**村**组。因涉嫌盗掘古文化遗址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清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掘古文化遗址罪,经我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6月23日由清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武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40429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长治市武乡县,住武乡县**镇**村。因涉嫌盗掘古文化遗址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清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掘古文化遗址罪,经我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6月23日由清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清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孙某某、武某某涉嫌盗掘古文化遗址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左右,被告人程某某在网上发布有关古墓葬信息,并留下联系方式。被告人孙某某看到该信息后,与程某某取得联系。3月底,孙某某和程某某在清徐县见面后一起购置了洛阳铲等工具,来到清徐县马峪乡都沟村西即都沟遗址开始用探针、洛阳铲等工具进行探测、盗掘。5月10日左右,被告人孙某某在网上招募被告人武某某来到清徐参与探测、盗掘。2020年5月16日,被告人孙某某、武某某、程某某被抓获。经山西省博物院鉴定评估,都沟遗址是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具有一定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情况说明、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照片、归案情况说明;2.被告人程某某、孙某某、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现场勘验笔录;4.山西省博物院文物鉴定评估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孙某某、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孙某某、武某某盗掘古文化遗址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掘古文化遗址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孙某某、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武某某在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方艳刚
2020年9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程某某、孙某某、武某某现押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六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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