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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等五人妨害公务案)(公开版)_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检察院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洪某乙

景昌检公诉刑诉〔2019〕126号 

  被告人程某甲,男性,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81197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景德镇市乐平市,租住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山私房,进城务工人员。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8月11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昌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执行逮捕;2019年9月29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洪某甲,女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81197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景德镇市乐平市,租住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村菜市场,进城务工人员。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8月11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昌江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2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昌江分局逮捕;2019年9月29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程某乙,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81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景德镇市乐平市,住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村**山老菜市场旁,个体。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8月12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昌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洪某乙,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81196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景德镇市乐平市,住江西省乐平市**镇**村**号,农民。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8月11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昌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女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81197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景德镇市乐平市,住江西省乐平市**镇**村**号,农民。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8月12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昌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德镇市公安局昌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甲、洪某甲、程某乙、洪某乙、王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0日晚22时许,位于景德镇市206国道的景德镇市**新校区工地发生一起工程事故,工地上一脚手架坍塌,造成一名工人洪某丙死亡,另五名工人不同程度受伤。昌江公安分局昌南派出所接到“110”指挥中心的警情后,杨某某立即带领民警陆某某等人赶往现场处置。在将五名伤者送往医院后,由法医和勘查人员现场初步鉴定,洪某丙的死亡原因系意外事故造成。民警遂通知殡仪馆工作人员来将尸体运送至殡仪馆进行进一步保存和尸检。此时死者洪某丙的十余名家属阻拦殡仪馆工作人员搬运尸体,称要等死者家属全部赶来以及要求工地方出面协商赔偿问题后才能搬运尸体,被告人程某乙对着民警和殡仪馆工作人员大声吼叫,叫他们不要碰尸体。民警向死者家属做劝说工作之后,死者家属仍不听劝说,被告人程某甲、洪某甲等数名家属从工地上捡起数根方木棍,每人手持一根木棍与民警以及殡仪馆工作人员对峙。杨某某见状便请求增派警力救援。

2019年8月11日凌晨0时许,昌江分局治安大队、巡防大队、西郊派出所、吕西派出所、站前派出所等单位40余名民警以及协警赶到现场增援。为维护现场秩序十余名巡防大队的协警手持盾牌与民警一起上前,欲将手持木棍阻碍民警执法的死者家属与尸体隔离开来。此时被告人程某甲、洪某甲等人手持木棍对着民警和协警殴打,被告人洪某甲使用木棍将杨某某左肩部打伤,被告人程某乙用手推搡民警和协警,阻碍民警正常执法。此时赶到现场的被告人洪某乙、王某某等家属见到自己家人正在与执法的民警发生冲突,便不顾在场维护秩序的民警阻拦,从人群外面将民警和协警用力拉开,想冲进人群阻碍民警执法。被告人洪某乙被民警控制住,而被告人王某某则扒开维护秩序的民警冲进人群内的尸体旁边,用力推搡和拉扯民警。后在场维护秩序的民警将死者家属全部拉开后,将尸体搬到工地外马路边上的殡仪馆车辆上,准备将尸体运送至殡仪馆。被告人程某甲、洪某甲、洪某乙、程某乙、王某某等家属便再次用力拉扯和推搡民警以及协警,在此过程中,被告人程某甲对着拦在他面前的巡防大队协警徐某某面部用力打了一拳,致使徐某某鼻子和眼部受伤。殡仪馆车辆将尸体运走后,被告人程某甲、洪某甲、洪某乙、程某乙、王某某等家属继续拉扯和推搡民警以及协警,后被民警当场抓获。

经鉴定,出警民警杨某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出警协警徐某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甲、洪某甲、程某乙、洪某乙、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甲、洪某甲、程某乙、洪某乙、王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公安民警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甲、洪某甲、程某乙、洪某乙、王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程某甲、洪某甲量刑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缓刑一年;判处被告人程某乙、洪某乙、王某某拘役五个月至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程双梅

检察官助理:江珊

2019年11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均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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