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程某某等人诈骗案)_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恩市检执检刑诉〔2019〕1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8011987********,土家族,初中文化,个体,出生地湖北省恩施市,住恩施市**乡**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2018年12月4日被恩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恩施市公安局对其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8011987********,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恩施市,住恩施市**乡**村**组**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2018年6月13日被恩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20日经本院决定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恩施市公安局于当日决定释放并取保候审。

被告人郜某某,男, 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228011995********,土家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恩施市,住恩施市**乡**村**组**号。因犯诈骗罪,2017年6月16日被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2017年9月21日被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准予暂予监外执行。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8年4月27日被恩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1日经本院决定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恩施市公安局于当日决定释放,并于次日决定取保候审。2018年12月10日被收监羁押在恩施监狱, 2019年6月12日刑满释放。因又涉嫌诈骗罪, 2019年6月11日经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恩施市公安局对其执行逮捕。

本案由恩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周某某、郜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4月4日、2019年5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5月4日、2019年5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为了从外地低价收购车辆回恩施后篡改车辆信息并高价抵押套现获取非法利益,被告人程某某、吴某甲(另案处理)、周某某三人商议将被告人程某某“鹏程租车行”的一辆黑色丰田汉兰达越野车过户给被告人郜某某,便以郜某某的名义去抵押,该车由吴某甲和郜某某于2018年3月23日抵押给恩施市松树坪“云成二手车”行王某某获取资金人民币15万元,被告人程某某和吴某甲用该笔资金在外地又低价收购了五辆黑色丰田汉兰达越野车,比照过户给郜某某的车伪造了一样的机动车行驶证、车辆登记证等手续,篡改了一样的车辆发动机号或车架号,被告人程某某安排周某某、吴某甲、郜某某负责找人抵押套现,由郜某某负责签订抵押合同,共成功抵押三辆车,共骗取人民币31.5万元。另有二辆车辆因被害人发现,未能成功抵押。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3月27日,被告人周某某和郜某某在恩施市许家坪机场入口“永捷租车”行刘某某处,抵押套牌车一辆,骗取人民币10万元。

2、2018年4月初,被告人周某某驾驶黑色丰田汉兰达越野车准备去抵押,途经恩施市凤凰山隧道时,被刘某某公司的员工伍贤维发现该车与抵押给刘某某的车的车牌信息等相同,遂将车辆拦截,周某某逃跑,刘某某将车辆扣押。

3、2018年4月4日,被告人周某某和郜某某在建始县红岩镇高速出口附近“鸿运宾馆”姚某某处,抵押第二台套牌车,骗取人民币12万元。

4、2018年4月10日,被告人周某某、吴某甲、郜某某在恩施市六角亭南门“久恒租车”行廖某某处,抵押第三台套牌车,骗取人民币9.5万元。

5、2018年4月19日,被告人周某某、郜某某准备到恩施市旗峰大道中央华府万致汽车赵某甲处抵押车辆,行至红旗大桥附近,周某某下车,郜某某独自将车开到万致汽车门口与赵某甲交易,被事先得知消息的被害人刘某某等人抓获,将车扣押。

破案后,公安机关追回全部车辆,现暂存于恩施市公安局。经恩施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车辆均无合法牌证,而且无法补办牌证,根据价格认定的合法性原则,不能以车辆能正常上路行驶为通常假设进行价格认定,即车辆的使用价值无法得到实现,正常交易难以形成,价格无法认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五辆车;2、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说明、价格认定结论书、银行转账记录、抵押合同等书证;3、证人王某某、张某某、吴某乙、郑某某、赵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刘某某、姚某某、廖某某、赵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程某某、周某某、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笔录;8、光盘9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周某某、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隐瞒真相的方法伙同他人诈骗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杨立

2019年6月28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羁押于恩施市看守所;被告人郜某某现羁押于建始县看守所;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57184****);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光盘9张;

3、刘某某、姚某某、廖某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状共6份;

4、扣押的五辆黑色丰田汉兰达越野车在恩施市公安局涉案物品管理中心;

5、随案移交扣押的3本行车证及6本车辆登记证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