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管检一部刑诉〔2019〕388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31990********,汉族,高中肄业,河南墨狄斯商贸有限公司股东,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路**号院(户籍在河南省商水县**乡**村**组)。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4月2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9年5月30日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年5月31日由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执行逮捕,于同年7月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021989********,汉族,初中毕业,河南墨狄斯商贸有限公司股东,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路**蓝钻**区**号楼**单元**(户籍在河南省项城市**镇**庄**号院)。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4月2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9年5月30日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年5月31日由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执行逮捕,于同年7月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61991********,汉族,大专毕业,河南墨狄斯商贸有限公司股东,住郑州市二七区**路与**路**家属**号院**楼(户籍在河南省汝南县**乡**村**庄**号)。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4月2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9年5月30日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年5月31日由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执行逮捕,于同年7月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61996********,汉族,大专毕业,河南墨狄斯商贸有限公司人事,住郑州市金水区**路**新城**号楼**单元(户籍在河南省汝南县**街道办事处**社区**庄**号)。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4月2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与同年5月2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3261998********,汉族,初中毕业,河南墨狄斯商贸有限公司员工,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街**星城**座**楼**室(户籍在山东省平邑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4月2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与同年5月2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7271990********,汉族,初中毕业,河南墨狄斯商贸有限公司员工,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街**号院(户籍在河南省封丘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4月2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与同年5月2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高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221995********,汉族,大专毕业,河南墨狄斯商贸有限公司员工,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家属院(户籍在河南省叶县**乡**庄**组)。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4月2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9年5月30日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年5月31日由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执行逮捕,于同年7月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某某,女,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822001********,汉族,高中毕业,河南墨狄斯商贸有限公司员工,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街**星城**座**楼**室(户籍在河南省登封市**乡**村**组**号)。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4月2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9年5月30日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年5月31日由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执行逮捕,于同年7月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程某某、王某某、吴某某、杨某某、陈某某、高某某、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25日分别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9月25日分别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分别讯问了被告人,分别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份至今,被告人程某某伙同张某某、王某某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福华大厦注册成立河南墨狄斯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墨狄斯公司),公司法人为程某某。墨狄斯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招聘吴某某负责公司人事,招聘杨某某、高某某、郭某某、陈某某、曾某某(另案处理)和丁某某(另案处理)为公司员工。上述被告人以在“掘金商城”投注竞猜可以赚钱为为幌子,利用微信软件联系被害人,虚构自己身份,冒充年轻女性身份获取被害人信任后诱导被害人投注,后张某某、程某某、王某某根据被害人投注情况操纵竞猜结果。
截止案发,张某某、程某某、王某某、吴某某采取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共计51424元,杨某某采取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共计16976元,陈某某采取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16000元,高某某采取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共计8348元,郭某某采取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10100元。
2019年4月23日12时许,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民警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福华大厦B座将上述八被告人抓获,其归案后均始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2019年6月12日-6月24日,张某某与部分被害人达成调解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报案材料;
(2)到案经过;
(3)被害人转账记录截图;
(4)被告人与被害人聊天记录以及微信转账记录截图;
(5)被害人辨认作案工具、作案现场照片;
(6)被告人聊天培训话术;
(7)被害人竞猜记录后台管理系统截图;
(8)被害人参与竞猜记录截图;
(9)谅解书;
(10)查询被告人身份及前科情况;
(11)户籍证明;
2.被害人候某某、蒲某某、郭某窝、王某玲、覃某某、韦某某陈述;
3.同案犯曾某某、丁某某供述;
4.被告人张某某、程某某、王某某、吴某某、杨某某、陈某某、高某某、郭某某供述;
5.辨认笔录
(1)辨认笔录;
(2)辨认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程某某、王某某、吴某某、杨某某、陈某某、高某某、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程某某、王某某、吴某某、杨某某、陈某某、高某某、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其中被告人张某某、程某某、王某某、吴某某构成数额巨大,被告人陈某某、杨某某、高某某、郭某某构成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程某某、王某某、吴某某、杨某某、陈某某、高某某、郭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张某某与部分被害人达成调解,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三被告人张某某、程某某、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吴某某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拘役四至六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拘役四至六个月,并处罚金。上述八被告人均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 琦
崔志伟
二○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程某某、王某某、吴某某、杨某某、陈某某、高某某、郭某某现被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71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八份
4.量刑建议书八份
5.《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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