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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公开版)_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东检刑诉〔2020〕2号

被告人程某甲,男,195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07211958********,汉族,文化程度高中,经商,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镇**村**街**号。曾因犯危险物品肇事罪,于2002年7月26日被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6年2月12日刑满释放。现因本案,于2018年4月23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依法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4月23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程某乙,男,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07211992********,汉族,务工,文化程度大学本科,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镇**村**街**号。因本案,于2018年4月8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依法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4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甲、程某乙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分别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案件经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程某甲伙同宋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以**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重庆**实业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广东**文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青岛**技术有限公司的名义,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许诺投资人以高额回报,通过朋友介绍、口口相传等方式,吸引社会不特定公众与公司签订“消费投资劳动经营合同”、“消费分红合同”等合同,非法吸收公众资金共计人民币1300余万

其中,被告人程某乙于2017年4月至10月期间,到公司帮助其父亲程某甲经营重庆**实业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广东**文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青岛**技术有限公司三个投资项目,负责公司每日投资数据的汇总和核对,并提供自己的银行账号、微信等用于公司转存投资人的投资款和分发投资返利款,参与非法吸收公众资金共计人民币700余万

2018 年4 月8 日,被告人程某乙在金某某帽山铁路货场附近被抓获归案。同年4月23 日,被告人程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同年5月18日,被告人程某甲家属代为退赔人民币1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侦破经过、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陈某甲、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乙、曹某某、王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程某甲、程某乙及同案犯江某某、何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5.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甲、程某乙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甲、程某乙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妍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程某甲(180********、139********)、程某乙(138********、159********)现取保候审在家;

2.随案移送案卷7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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