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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等5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_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公诉刑诉〔2019〕529号

1、被告人程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5211965********,汉族,浙江省德清县人,初中文化,家住德清县**街道**路**号。2018年2月24日因本案被德清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2019年2月22日依法变更为监视居住。

2、被告人夏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5211969********,汉族,浙江省德清县人,中专文化,家住德清县**街道**幢**室。2018年2月24日因本案被德清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2019年2月22日依法变更为监视居住。

3、被告人沈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5211963********,汉族,浙江省德清县人,小学文化,家住德清县**镇**村**号。2018年2月24日因本案被德清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2019年2月22日依法变更为监视居住。

4、被告人顾某某,男,194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5211945********,汉族,浙江省德清县人,小学文化,家住德清县**镇**社**村**号。2018年2月24日因本案被德清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2019年2月22日依法变更为监视居住。

5、被告人陆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5211969********,汉族,浙江省德清县人,小学文化,家住德清县**镇**村**号。2018年2月26日因本案被德清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2019年2月22日依法变更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德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程某某、沈某甲、顾某某、陆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五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五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8月16日补查重报。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程某某自2017年5月3日加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线下体验店以来,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采用推荐介绍、口口相传的方式,协助**商城控制人沈某乙、陈某某(另案处理)非法向社会不特定公众51人吸收存款7972812余元,造成损失1627090余元。

2、被告人夏某某自2017年5月31日加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线下体验店以来,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采用推荐介绍、口口相传的方式,协助**商城控制人沈某乙、陈某某非法向社会不特定公众32人吸收存款2448415元,造成损失1252080余元。

3、被告人沈某甲伙同被告人顾某某章、被告人陆某某自2017年5月26日加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线下体验店以来,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共同采用推荐介绍、口口相传的方式,协助**商城控制人沈某乙、陈某某非法向社会不特定公众44人吸收存款1779533余元,造成损失562277余元。

被告人夏某某、程某某、沈某甲、顾某某、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和罪名均无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接受证据清单、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姜某某、沈某丙、张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凌某某、宣某某、李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夏某某、程某某、沈某甲、顾某某、陆某某以及同案人沈某乙、陈某某、张某乙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5.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远程勘验工作记录等;

6.专项审核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夏某某、沈某甲、顾某某、陆某某协助他人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五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五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夏某某、沈某甲、顾某某、陆某某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均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夏某某、程某某、沈某甲、顾某某、陆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宣恋勇

2019年9月20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7*******);

2、被告人夏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3********);

3、被告人沈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4、被告人顾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1********);5、被告人陆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5********);

6、案卷材料八册及补充材料若干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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