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龙检一刑诉〔2019〕140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41976********,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个体户,河南省周口市人,家住河南省周口市**县**乡**村,现住海口市龙华区**镇**村**巷**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5月5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11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逮捕。
辩护人张明,海南大华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20日,昝某某(已判刑)接受被告人程某某的雇佣,以个人名义与海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位于海口市龙华区**路**号**大厦的**快捷酒店四层用于经营桑拿水疗业务,实为提供卖淫服务,租期为2018年4月20日至2020年5月19日。
2018年4月21日,海口市龙华区**路**号**大厦**快捷酒店四层水疗会所开始营业后,招募了昝某某及欧某某、刘某某(均已判刑)在该会所工作,昝某某、刘某某负责介绍嫖客前来消费,并从中收取人民币150元至200元不等的提成;欧某某负责会所收银及管理账目工作,同时也介绍嫖客前来消费并收取提成。2018年4月24日22时许,公安民警对海口市龙华区**路**号**大厦**快捷酒店四楼水疗会所进行查处,当场抓获嫖客苏某某、施某某、蔡某某、张某某、赵某某、李某某等六人,及失足女林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周某某、骆某某、郭某某等六人,并当场将被告人昝某某、欧某某、刘某某抓获。民警从欧某某处扣押到作案工具手机一部、每日营业登记表四张、会所违法所得人民币4900元,从昝某某处押到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从刘某某处扣押到作案工具手机一部。2019年5月4日17时40分,接到民警电话后,程某某到海口市公安局永兴派出所接受调查,民警从程某某处扣押到手机一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营业登记表、提取笔录及微信截图照片、常住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租赁合同、看守所在押人员家属代存款收款单据、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韩某某、邓某某、汪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同案犯昝某某、欧某某、刘某某的供述;
5.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孝诚
2019年8月15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涉案款物现扣押于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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