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程某甲,女,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7221965********,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永康市**镇**村***号,现居住在永康市**街道******幢***室。2019年4月2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永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甲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期限自2020年1月7日起至1月21日止)。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7月以来至案发,深圳*********有限公司及潘某某(另案处理)搭建互联网TPS138.com电子商务销售平台,招引参加者以购买商品方式获得会员资格,设立各种复杂的奖励机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秩序。
2015年10月份,在同伙余某某(另案处理)介绍、推荐下,被告人程某甲在互联网TPS138.com电商平台注册成为“云集品”会员。为提升层级、获取奖励,程某甲使用亲属程某乙等人身份注册成为下线“云集品”会员,在互联网TPS138.com电商平台购买商品,发展、介绍亲友、熟人参加“云集品”传销组织,建立永康市“云集品”会员手机微信群,推广和宣传“云集品”传销信息、分享提升层级以及获取奖励的经验。程某甲发展的会员有楼某某、应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周某某、陈某、徐某某等人。至2019年4月2日案发,被告人程某甲在“云集品”传销组织层级为钻石等级、全球销售副总裁等级会员。经司法技术鉴定,程某甲会员互联网ID为********,传销组织会员层级列第19层,下线层数(含本人)为33层,下线会员128326人(部分会员存在一人控制多个账户情况),直推会员数7人,奖励金额合计91859.04美元,提现32500.00美元。
2019年4月2日上午,被告人程某甲到永康市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公安机关“云集品”传销案件通报,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2.广东安洛司法鉴定所技术服务报告1份、光盘1个;3.证人程某乙、楼某某、应某某等人证言;4.被告人程某甲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甲加入深圳*********有限公司TPS138.com电商平台,发展下线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并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与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程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本案为共同犯罪,程某甲在传销网络层级为第19层,非首要发起者、非传销组织主要组织者,在犯罪活动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检察员:吴红武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永康市市区;
2.案卷材料3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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