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翁检一部刑诉〔2021〕Z11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61981********,汉族,大专文化,内蒙古**商贸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10月26日被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1月6日由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执行逮捕。曾犯盗窃罪,于2007年12月21日被翁牛特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16年3月16日刑满释放。
本案由翁牛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被告人程某某在无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以9800元的价格从广州**建材有限公司购买了7张保温材料的广东增值税普通发票,票面金额合计706986元。2020年6月30日程某某将此7张发票计入内蒙古**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某某)账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发票原件17张;2.案件来源说明、案件线索文件、立案决定书、记账凭证、银行账号交易明细表等书证;3.证人沈某某、万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违反国家发票管理制度和国家税收征收管理秩序,在无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万民
检察官助理:金兰兰
2021年2月2日
附:1.被告人程某某现被羁押于翁牛特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书证贰拾捌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随案移送:发票原件壹拾柒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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