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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诈骗、盗窃案)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迁检公刑诉〔2019〕352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6101221991********,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蓝田县******小组**号,捕前住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楼**单元**室。2018年3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察哈尔右翼中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8年4月30日刑满释放。2018年6月10日,被告人程某某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17日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不批准逮捕,次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6日,被告人程某某因涉嫌诈骗罪被迁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0日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迁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迁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诈骗罪、盗窃罪,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8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5日,被告人程某某在网上发布招聘信息,受害人张某某应聘后,程某某将自己的身份证和银行卡放在张某某住处。2018年6月7日15时许,被告人程某某从张某某住处取走身份证、银行卡时,发现张某某的蓝色OPPPA79手机放在房间的桌子上,被告人程某某临时起意,将张某某的手机盗走。后被告人程某某以7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并将所得赃款挥霍。

2019年4月19日至24日期间,被告人程某某化名王某某,通过陌陌和微信与刘某某取得联系,并谎称自己有工程需要招聘工人,让刘某某帮忙招工人。后被告人程某某以帮工人垫付保险费、押金以及孩子生病为由,先后骗取刘某某人民币17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银行卡、手机(照片);2.书证: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察哈尔右翼中旗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陌陌聊天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公安部电信诈骗案件侦办平台查询结果、户籍证明信、购货凭证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张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西安市价格认证中心关于被盗OPPO手机的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三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史文超

2019年9月16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羁押于迁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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