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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诈骗、职务侵占案)_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兵北屯垦检刑检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0105198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新疆**公司销售经理、新疆**公司**分公司销售经理,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9日被新疆北屯垦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新疆北屯垦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新疆北屯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2020年3月31日至同年4月30日、2020年6月15日至同年7月15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2020年3月17日至同年3月31日、2020年6月1日至同年6月15日、2020年8月16日至同年8月3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

2015年3月,被告人程某某与新疆**公司签订《房地产销售代理合同》,约定新疆**公司给程某某按照销售情况支付代理佣金,程某某不代为收取房款。2015年12月至2019年间,程某某为骗取购房人购房款,伪造新疆**公司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及某某师房管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专用章,要求购房人将购房款、暖气费、垃圾清运费等转入其个人银行账户或收取现金,给被害人出具盖有伪造公章的收款收据或《商品房买卖合同》。程某某先后直接收取24位购房人的购房款、装修押金、垃圾清运费、暖气费、手续费等共计2307066.88元,用于个人消费。其中:

1.收取被害人刘某甲购房款31000元;

2.收取被害人李某甲购房款190000元;

3.收取被害人罗某某购房款、暖气费共计185637.7元;

4.收取被害人孙某某购房款200000元;

5.收取被害人丁某某购房款186000元;

6.收取被害人刘某乙购房款、暖气费共计198964.7元;

7.收取被害人张某甲购房款234800元;

8.收取被害人虎某某购房款、装修押金、垃圾清运费、暖气费共计113417.68元;

9.收取被害人刘某丙房款26000元;

10.收取被害人刘某丁房款、装修押金、垃圾清运费、暖气费共计74583.8元;

11. 收取被害人刘某戊房款2000元;

12.收取被害人雷某某房款40794元;

13.收取被害人陆某某房款133000元;

14.收取被害人何某某购房款154612元;

15.收取被害人王某甲购房款200000元;

16.收取被害人李某乙购房款80000元;

17.收取被害人杨某某购车库款75000元;

18.收取被害人焦某某购车库款、暖气费共计41877元;

19.收取被害人魏某某购房办手续款3000元;

20.收取被害人邢某某购房办手续款、暖气费共计4987元;

21.收取被害人李某丙购地下室房款4000元;

22.收取被害人张某乙购房款92493元;

23.收取被害人黄某某购地下室款3400元;

24.收取被害人闫某某购房款、购地下室款、垃圾清运费、暖气费共计31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伪造的公章3枚;

2.书证:被告人程某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自首材料,归案情况说明,房地产销售代理合同,证明附明细表,银行卡交易明细,收据、收条、认筹意向书、商品房买卖合同、转账记录等;

3.证人贺某某、任某某、李某丁、李某戊、李某己证言;

4.被害人刘某某、李某甲、罗某某、孙某某、丁某某等人陈述;

5.被告人程某某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公安部国内安全保卫局乌鲁木齐文检技术中心(2019)公国乌文检字第293、294、295号文件检验鉴定书。

二、职务侵占

新疆**公司在新疆北屯市开某某小区,雇佣被告人程某某为销售经理。2016年至2019年,被告人程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直接收取20位客户的购房款、办证费不存入新疆**公司账户,共计人民币763251.6元,用于个人消费。其中:

1.收取张某丙办证费11022元;

2.收取买某某办证费11508.6元;

3.收取郝某某购房款1100元;

4.收取王某乙购房款55500元;

5.收取张某丁购车库款40000元;

6.收取宿某某购房款3000元;

7.收取华某某购房款和办证费共37991元;

8.收取胡某某购房款13500元;

9.收取张某丁购房款8900元;

10.收取侯某某购房款3900元;

11.收取赵某某购房款20300元;

12.收取葛某某购房款118850元;

13.收取薛某某购房款43200元;

14.收取努某某购房款1700元;

15.收取李某庚购房款22680元;

16.收取王某丙购房款36000元;

17.收取乔某某购房款和办证费共130000元;

18.收取油某某购房款21500元;

19.收取马某某购房款71600元;

20.收取朱某某购房款11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收据、收条、微信转账记录,证明,情况说明附清单等;

2.证人买某某、郝某某、宿某某、华某某、薛某某证言;

3.被告人程某某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利用担任新疆**公司**分公司销售经理的职务便利,采用收取客户购房款不入账的方式非法占有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史明

2020年8月30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羁押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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