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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诈骗、非法经营案)_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161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7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130197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黄梅县,现住湖北省黄梅县******组。2019年11月7日因涉嫌诈骗罪、非法经营罪被临时羁押于广东省韶关市仁化县看守所,2019年11月14日被甘肃省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8日经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逮捕。

本案由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诈骗罪、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于2020年4月2日、2020年5月29日将本案退回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补充侦查,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于2020年4月30日、2020年6月2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事实

2015年,被告人程某某通过微信结识在白银市平川区从事劳务中介的杨某某,2017年夏季,程某某与杨某某见面,后二人在平川区**城**区**号楼**单元**室租房同住。期间,程某某声称认识兰州市公安局的政委,可以办理兰州市公安局的工作,杨某某信以为真,请求程某某为其女儿办理,其女儿以带孩子为由拒绝办理工作后,杨某某遂将程某某能够办理工作之事告诉寇某某、范某某、甘某某、刘某某、黄某甲等人,自2017年9月至2019年2月,上述人员为给其子女办理工作,先后通过微信、银行卡、现金等方式总计向程某某、杨某某支付498000元。其中,寇某某通过微信向程某某转账73000元、向杨某某转账30000元,合计103000元;范某某向杨某某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转账70000元、向杨某某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转账30000元、通过微信向杨某某转账10000元,合计110000元;甘某某向杨某某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转账80000元、通过微信向杨某某转账10000元、支付现金10000元,合计100000元;刘某某通过寇某某之子贺某某向杨某某微信转账70000元、直接向杨某某微信转账45000元,合计115000元;黄某甲通过微信向杨某某转账63000元,向程某某支付现金7000元,合计70000元。杨某某收到上述钱款后,均通过微信转给程某某,程某某将上述钱款用于偿还债务及日常花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微信转账记录、银行卡明细等;2.证人杨某某、贺某某、董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寇某某、范某某、甘某某等人陈述;4.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指认、鉴定等笔录。

二、非法经营事实

2019年11月4日,吴某某(另案处理)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程某某,让程某某前往广东省韶关市帮忙收取装有卷烟的包裹。2019年11月6日,程某某在其朋友柳某某陪同下,驾驶车牌号为甘A*****汽车前往广东省韶关市仁化县**镇黄某乙家,黄某乙将17个装有香烟的包裹交给程某某后被仁化县烟草局及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现场查扣软盒包装“中华”牌卷烟10条、硬盒包装“中华”牌卷烟120条。经广东省韶关市烟草专卖局核价,上述卷烟价值共计61000元。2019年11月7日,经广东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涉案130条“中华”牌卷烟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信息表、通话记录等;2.证人柳某某、黄某乙证言;3.被告人程某某及同案犯吴某某的供述4.卷烟检验报告、烟草专卖品核价表;5.辨认、指认、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明知他人未取得国家烟草零售许可证,帮助运输假冒伪劣烟草制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在非法经营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程某某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延文

                                     2020年7月27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羁押于白银市平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光碟7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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